****关于**县环**路拓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县****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县环**路拓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及《**县环**路拓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和《**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中心**北侧,南起现状环**路与环**路交叉口,北至环**路与龙谷路交叉口,双向四车道布置,路线全长约4.3km。本工程为改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改移工程、隧道工程、 桥梁工程、管线工程、交通设施、景观工程及照明工程等。工程占地面积18.96hm2(其中规划用地面积17.54hm2,边坡占地面积1.42hm2),均为永久占地,临时用地1.72hm2(位于红线范围内,面积不重复计列)。工程总投资24948.9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9410.69万元,由上级补助和国企自筹。计划于2025年8月开工,2027年2月完工,工期19个月。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土石方挖方总量38.32万m3(其中拆除物0.55万m3、土方14.16万m3、石方21.88万m3、表土1.62万m3、钻渣0.03万m3、淤泥0.08万m3);填方总量9.09万m3(其中土方6.48万m3、石方1.61万m3、表土1.00万m3);综合利用9.09万m3;无借方;余方29.23万m3(其中拆除物0.55万m3、土方7.68万m3、钻渣0.03万m3、淤泥0.08万m3运至**县弃土消纳场;石方20.27万m3拍卖处置;耕地剥离表土0.62万m3运至街道指定堆放点,用于垦造耕地、中低产田改造等土地整治项目)。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本工程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292t,新增水土流失量256t。施工期是本工程建设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表土堆场和路基是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8.96hm2。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7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16%。
五、基本同意取土场设置方案。本工程不设取土(石、砂)场,无借方。
六、基本同意表土**利用方案。施工前对可剥离表土区域进行表土剥离。耕地剥离面积2.08hm2,剥离厚度30cm;林地剥离面积4.14hm2,剥离厚度20cm;园地剥离面积0.83hm2,剥离厚度20cm;共剥离表土1.62万m3(其中耕地剥离表土0.62万m3运至街道指定堆放点,用于垦造耕地、中低产田改造等土地整治项目;林地剥离表土1.00万m3,方案设表土堆场集中堆放,后期用于沿线绿化覆土)。
七、基本同意弃渣场(堆场)设置方案。本工程不设弃渣场(堆场),工程余方29.23万m3均运至相关处置点。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面积18.96hm2,划分为个6个防治分区:Ⅰ区—路基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4.12hm2,包括原有路基、新开路基、绿化占地;Ⅱ区—隧道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34hm2;Ⅲ区-桥梁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53hm2,包括桥梁占地和沉淀池占地;Ⅳ区-改移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85hm2,包括改路、改河占地;Ⅴ区-边坡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42hm2;Ⅵ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70hm2,包括施工场地和表土堆场占地。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1784.82万元(其中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投资1629.03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155.79万元),工程措施投资1125.83万元,植物措施投资481.74万元,临时措施投资92.52万元,监测措施投资36.42万元,独立费用29.04万元,基本预备费4.1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5.16752万元(计征面积189594m2)。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确保到位。
十、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项目建设中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二)在施工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依法依规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国库。落实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和进度的管理。根据《****水利厅关于印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保〔2019〕3 号)规定,本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
(四)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监测法规要求编制监测实施方案,并按季向我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
(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六)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应报我局备案,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如有重大变更应及时报我局审批。
(七)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自行开展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工作,并报我局备案。
(八)你单位为本项目水土保持防治责任单位,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好水土流失防治监督管理公告牌;并负责将土石方信息录入浙土平衡系统。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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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办公室 2025年9月9日印发
****关于**县环**路拓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