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对全市市场主体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鲁北****超市分店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西芹、姜、香蕉;规格:散装称重;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检验机构:****检测中心。
(二) 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二、**鲁******超市分店销售的西芹、姜、香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以及厂家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具有免于处罚的情形。
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建议处罚如下:免于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鲁******超市****管理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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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