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单位:焉耆回族****社会保障局
| 执法主体(全称) | 焉耆回族****社会保障局 |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石秀存 | 联系电话 | 0996-****835 | |
| 办公地址 | **县**西路人社局 | 邮编 | 841100 | |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 管辖地域 | **县 | |
| 主管机关(全称) | **县 人民政府 | 行政执法经费来源 | 财政拨款 | |
| 机构设立依据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 | ||
| 行政依据 (三定方案) | 焉党办字〔2019〕23号 关于印发《焉耆回族****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 | 行政执法职权:(一)组织实施人力**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和措施并监督检查;(二)组织实施全县人力**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流动政策,规范全县人力**市场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人力**服务机构;(三)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四)**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五)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十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