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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该申请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 单位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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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陈佳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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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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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场所 |
拟经营地址 |
**市**区葭沚街道一**大道7888号心海天地项目三号街区8幢202号房 |
| 场所面积 |
422.38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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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上网计算机台数 |
70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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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公示之日起 10 日内对公示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当地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提出听证申请的,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公示时限:2025年9月5日至 2025年9月19日。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或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幼儿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电 话:0576-****6691
受理人姓名:尚丹萍、张安娅
地 址:****服务中心三楼审批区
**市******体育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