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审批】六安市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安徽建工(六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建工(六安)新材料科技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安徽-六安-裕安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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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25707M/202508-00020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025-08-06 11:24:57
**区
2025-08-06 11:24:57
****分局
【环评审批】******分局关于******建****科技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环评审批】******分局关于******建****科技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08-06 11:24


裕环审〔2025〕37号

****:

你公司报送的《****“**建****科技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省**市**区分路口镇 G105 国道与 S244 省道交叉口,占地面积66523.73m2。项目建设内容为:**4栋生产厂房、1栋技术研发楼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拟建年产354万m3商品混凝土生产线3条,年产16万m3沥青复合路面材料生产线1条,配套建设沥青再生循环生产线,同时配套建设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商品混凝土沥青复合路面材料共370万m3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68万元。根据《报告表》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洒水抑尘、清洗车辆、增加覆盖、围挡等措施,尽可能减少扬尘对周围生活居住环境的影响。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及《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省地方标准 DB34/4811-2024)表1中排放限值。

(二)开挖地面产生的土石方尽可能回填利用,不能利用的土石****建设部门指定的场所,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

(三)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做好项目区的雨污分流管网建设。项目运营期搅拌机冲洗废水、混凝土搅拌车冲洗废水、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商品混凝土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处理厂接管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应按《报告表》中的规定进行处理。商品混凝土搅拌粉尘(G1-8)经密闭收集+脉冲式覆膜滤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34/3576-2020)限值要求;道路铣刨料投料粉尘(G2-2)、石子投料粉尘(G2-8)、破碎粉尘(G2-3)、道路铣刨料筛分粉尘(G2-4)经集气罩收集+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沥青混合料拌合站建设规范》(DB34/T 3679-2020)限值要求;燃烧器天然气燃烧废气(G2-6)、石子烘干废气(G2-9)、石子筛分粉尘(G2-10)经密闭收集+1套“重力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4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省《沥青混合料拌合站建设规范》(DB34/T 3679-2020)限值要求;道路铣刨料烘干废气(G2-5)经经管道收集后引入烘干滚筒高温燃烧后由1套“重力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4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沥青混合料拌合站建设规范》(DB34/T 3679-2020)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沥青罐呼吸废气(G2-12)、沥青搅拌卸料废气(G2-14)、乳化沥青搅拌废气(G2-15)、乳化沥青呼吸废气(G2-16)经管道收集后由“电捕焦油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沥青混合料拌合站建设规范》(DB34/T 3679-2020)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导热油炉采用天然气燃烧并配套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G2-13)经管道收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及《**省2020年大气污染物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沥青烟、非甲烷总烃等无组织废气应满足《沥青混合料拌合站建设规范》(DB34/T 3679-2020)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废气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

(五)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噪声排放北厂界、东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西厂界、南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六)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厂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建设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淀污泥等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妥善做好废电捕焦油、废活性炭、废乳化剂包装桶、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等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七)项目须采取主动预防、源头控制及分区防渗措施,将危险废物暂存间、化学品储存区、沥青罐区、乳化沥青生产区、沥青混凝土生产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一般固废暂存间、铣刨料料仓、石仓、砂仓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将办公楼等区域划分为简单防渗区,防渗区建设必须符合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加强厂区环境保护设施日常维护,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

(八)做到厂区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三、你公司应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强化环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管理。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等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对社会公开。

四、**市生态环境****支队****大队、二中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与管理工作。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此复。

2025年8月6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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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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