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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标准 | 备注 | ||||||||||||||||||||
| 1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 第七条 国家对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和水**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管理和监督职责。****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条第一款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 第五条第二款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矿产**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9号)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 第五条 自治区对水**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流域水**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州、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自治区确定的重要河流、湖泊和跨州、市(地)的河流、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跨县(市)的河流、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其职责对水**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兵地水**协调联系机制负责协调解决水**开发、利用、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实行联**行政监察制度。 【地方政府规章】《**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政府第189号) 第三条 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实施取水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 ****水利局 | 取用水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 《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 《水利部 ****公司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管〔2024〕176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监测体系建设总体工作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水资管〔2024〕231号)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2014〕360号) 《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GB/T35580-2017) 《电子证照取水许可证》(SL/T816-2021) 《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 《农灌机井取水量计量监测方法》(JJF2182-2024)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 涉企 | ||||||||||||||||||||
| 2 | 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情况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 ****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和通信线路使用权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得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通信线路。 《中华人民**国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的,****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部门规章】《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7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有关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水利局 | 影响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单位 | 现场检查 |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 《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SL/T 34)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 《降水量观测规范》(SL 21)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 50179) 《水位观测标准》(GB/T 50138) 《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标准》(GB/T 51040-2023) | 涉企 | ||||||||||||||||||||
| 3 | 对用水 活动的 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 (主席令第48号)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管理和监督职责。****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十三条 **、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行政法规】《节约用水条例》(国务院令第776号)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水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有关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工作。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 第五条 自治区对水**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流域水**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州、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自治区确定的重要河流、湖泊和跨州、市(地)的河流、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跨县(市)的河流、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其职责对水**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兵地水**协调联系机制负责协调解决水**开发、利用、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实行联**行政监察制度。 | ****水利局 | 用水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水利部关于印发钢铁等十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19〕37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麦等十项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0〕9号) 《水利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造纸等七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0〕311号) 《水利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等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0〕290号) 《水利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铁合金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1〕264号) GB/T 18916系列工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 GB/T 42865系列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 《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2023)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4789—2022) | 涉企 | ||||||||||||||||||||
| 4 | 水**调度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政府必须服从。 | ****水利局 | 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水**统一调度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调管〔2022〕193号) 批复的有关调度方案、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 | 涉企 | ||||||||||||||||||||
| 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政府林业、农业、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部门规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地方性法规】《**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水土保持工作。****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州、市(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 ****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涉及的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施工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 检查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 《****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 《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 5129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 22490)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规程》(SL/T 336) 《水土保持监理规范》(SL/T 523) | 涉企 | ||||||||||||||||||||
| 6 |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政府林业、农业、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三十条第二款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四十三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地方性法规】《**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水土保持工作。****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州、市(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水土流失重点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并采取下列水土保持措施加大生态修复力度:(一)坡面治理、沟道防护、山洪排导等工程措施;(二)造林、种草、封育保护等生物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三)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三十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管护任务和管护责任。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 | ****水利局 |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涉及的项目法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9]166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22]162号)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1761号) 《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技术规范》(SL/T 446) 《淤地坝维修养护标准》(SL/T 823)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范》(SL/T 534) 《淤地坝技术规范》(SL/T 804)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规程》(SL/T 336) 《水土保持监理规范》(SL/T 523) 《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 51297) | 涉企 | ||||||||||||||||||||
| 7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条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政府第168号) 第五条第一款 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负责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 ****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 | 现场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水总〔2020〕33号 )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 223-2025)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SL/T 631.1~SL/T 631.4—2025)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5~SL 639 2012) | 涉企 | ||||||||||||||||||||
| 8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 (主席令第48号)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管理和监督职责。****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部门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49号)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水利局 | 水工程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1号)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L/Z 719-2015) | 涉企 | ||||||||||||||||||||
| 9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水利工程启闭机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附件1第37项第二条“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启闭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加大对水利工程启闭机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水利工程启闭机管理信息数据库,建立信息联动和联合惩戒机制”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一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 ****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水利工程启闭机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0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 《****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办建设函〔2024〕1051号) 水利工程启闭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办建设函〔2020〕648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办建设函〔2019〕605号) | 涉企 | ||||||||||||||||||||
| 10 |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防洪法》 (主席令第48号) 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政府水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防汛条例》 (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十五条 ****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48号) 3.2.1预防准备工作(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地方性法规】《**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十条 自治区防汛****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建设、民政、卫生等部门和生产建设兵团、驻疆部队、****部队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州、市(地)、县(市)防汛指挥机构,****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流域管理机构设立的防汛机构受自治区防汛指挥机构的委托,在流域内开展防洪协调、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防汛抗洪的决策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在汛期实施下列措施:(一)启动应急预案,宣布应急响应;(二)在特殊情况下,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三)组建和调动防汛抢险队伍;(四)发布汛情公告和灾情信息,及时上报汛情灾情;(五)****水库、闸坝、渠首、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六)分配防汛经费,调用物资、设备;(七)在紧急防汛期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等紧急措施;(八)必要时组织**、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九****部队****部队参加防汛抗洪;(十)其他应急措施。 | ****水利局 | 防洪抗旱相关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 (主席令第48号)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防〔2019〕207号) 《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防〔2020〕114号) | 涉企 | ||||||||||||||||||||
| 11 | 河道采砂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机关**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及进行考古发掘。 【地方性法规】《**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自治****机关,负责 全区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跨州、市(地)河流(或重要河段),州、市(地)之间的界河河道,****政府****机关或其授权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跨县(市、区)的河流(或重要河段),县(市、区)之间的界河河道, 由州、****政府****机关或授权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各州、市(地)或县(市、****政府****机关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和护堤地除外)进行下列活动,****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机关**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采石、淘金;(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及进行考古发掘。从事前款第一项所列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等生产活动的,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取得采砂(取土、采石、淘金)许可证,缴纳管理费,方可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 | ****水利局 | 河道采砂单位 | 现场检查 |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SL/T 423-2021) | 涉企 | ||||||||||||||||||||
| 12 | 涉河建设项目、特定活动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 第二十一条 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机关。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机关审查同意。****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机关**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及进行考古发掘。 【部门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令第49号)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自治****机关,负责 全区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和护堤地除外)进行下列活动,****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机关**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采石、淘金;(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及进行考古发掘。从事前款第一项所列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等生产活动的,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取得采砂(取土、采石、淘金)许可证,缴纳管理费,方可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向河道排放污水废液,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机关申报之前,****机关同意。****机关应当协同****机关对河道水质进行监督、管理。达不到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 ****水利局 | 从事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特定活动,以及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的单位 | 现场检查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令第49号) 《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关于加强在建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河湖函〔2024〕2号) | 涉企 | ||||||||||||||||||||
| 13 | 对涉及水利工程的特定活动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 第四十二条 ****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机关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人民政府****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水利局 | 涉及水利工程的特定活动单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98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令第49号)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水闸运行管理办法》( 水运管〔2023〕135号) 《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运管〔2023〕135号) 小型水库监测技术规范SL/T 828-2024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06-2017 堤防工程安全监测技术规程SL/T 794-2020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SL/T 595-2023 | 涉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