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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 |||||||
| 单位:**** | 时间:2025年8月29日 |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检查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备注 |
| 1 | **** | 对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方面的检查 | 作为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结合 | 《中华人民**国统计法》 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条 | 【法律】《中华人民**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年9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6月2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 (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 (七)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填表人:李芳 | 联系方式:0996-****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