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局
关于召开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和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召开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和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听证会举行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5年9月29日14:30
地点:****改革局四楼会议室(研城街道建设路52号)
二、听证内容
(一)**县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方案
(二)**县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三、听证方案
(一)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方案
1.顺价调整范围
******公司在**县供气范围内的居民用户及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用户
2.顺价调整额度
本次只疏导2021年4月1日、2023年4月1日上游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两次上调价格和相应的输差、税收,燃气经营单位其他成本不作疏导。****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日、2023年4月1日,对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进行了上调,基准门站价格累计上浮达到15%,由1.53元/m3调整为1.7595元/m3,累计上调0.2295元/m3。
根据联动公式: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配气损耗率),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配气损耗率为4%。测算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第一阶梯联动调整额为0.23元/m3,根据居民用气一、二、三阶梯及合表价格比1:1.2:1.5:1.1进行计算,此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拟联动调整为:
第一阶梯(年360方内):2.52元/m3;
第二阶梯(年361-600方):3.02元/m3;
第三阶梯(年601方以上):3.78元/m3;
合表居民用户2.77元/m3。
3.对特殊群体的优惠措施
为减轻天然气调价对特殊群体的影响,本次顺价调整后,对供气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认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特困群体燃气用户(一户一表用户),由燃气经营企业按月用气量每立方米优惠0.2元。
(二)建立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1.实施范围
**县行政区域内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居民和非居民用气,因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导致单一购气成本变化的销售价格调整,适用本机制。
2.联动原则
(1)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随上游天然气价格涨跌顺价调整销售价格。
(2)非居民用气根据计算周期内实际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化情况,顺价调整销售价格。
3.联动周期
(1)居民用气联动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一年,如遇特殊原因,一年内最多可联动2次。
(2)非居民用气联动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三个月。因未达到联动条件等原因未调整或未调整到位的,在下一次联动调整累加或累减。
4.联动公式
(1)居民用气
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气价+配气成本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定价区域配气价格年度供销差率计算,原则上不超过4%。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第一档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第二档销售价格=第一档销售价格×1.2;第三档销售价格=第一档销售价格×1.5;合表用户销售价格=第一档销售价格×1.1。
(2)非居民用气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可以参照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等相关规定执行。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定价区域配气价格年度供销差率计算,原则上不超过4%。
5.联动条件
(1)居民用气
联动周期内,原则上当采购价格波动达到基准门站价格5%及以上,启动实施价格联动机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10%,下调幅度不限。未达到基准门站价格5%,销售价格不予调整。因未达到联动条件等原因未调整或未调整到位的,在下一计算期累加或累减。
(2)CNG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5%,下调幅度不限。
(3)非居民用气
联动周期内,价格联动调整额达到每立方米0.10元及以上,启动销售价格的联动调整;未达到每立方米0.10元,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因未达到联动条件等原因未调整或未调整到位的,在下一计算期累加或累减。
6.联动程序
(1)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需联动调整时,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程序,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需联动向上调整时,由燃气经营企业依据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等情况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资料、测算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拟定调价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公布方案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执行。
②需联动向下调整时,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测算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确定调整方案,公布方案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执行。
(2)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需联动调整时,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程序,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CNG转供价格需联动向上调整时,燃气经营企业依据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等情况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资料、测算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拟定调价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执行。
②CNG转供价格需联动向下调整时,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测算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确定调整方案,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执行。
③其他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需要联动时,由燃气经营企业测算联动幅度,并提供购气成本、利润变化情况(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上一年度决算报告等)、调价方案与幅度等资料,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调价方案确定后,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调价信息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进行公示后执行。
三、听证会参加人名单(33名)
(一)消费者参加人(13名)
| 序号 | 姓 名 | 职 业 |
| 1 | 卢建明 | ****社区工作者 |
| 2 | 熊 红 | ****社区工作者 |
| 3 | 胡 秀 | ****社区工作者 |
| 4 | 张雪梅 | ****社区工作者 |
| 5 | 丁冬琴 | ****社区工作者 |
| 6 | 余莉梅 | ****社区工作者 |
| 7 | 程秀琼 | 城南社区工作者 |
| 8 | 卫丽梅 | ****社区工作者 |
| 9 | 李 婷 | 马踏社区工作者 |
| 10 | 范宗能 | 村干部 |
| 11 | 潘德刚 | 村干部 |
| 12 | 赵思敏 | 千佛社区工作者 |
| 13 | 袁学军 | 宝五社区工作者 |
(二)经营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参加人(1名)
| 序号 | 姓 名 | 职 业 |
| 1 | 沈 卫 | 企业负责人 |
(三)专家、学者(1名)
| 序号 | 姓 名 | 职 业 |
| 1 | 尹晏军 | 律师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人(2名)
| 序号 | 姓 名 | 职 业 |
| 1 | 刘 梅 | 行政办事人员 |
| 2 | 熊 伟 | 行政办事人员 |
****政府部门参加人(13名)
| 序号 | 姓 名 | 职 业 |
| 1 | 杜小丽 | 行政办事人员 |
| 2 | 左俊伟 | 行政办事人员 |
| 3 | 张轩纹 | 行政办事人员 |
| 4 | 王 寒 | 行政办事人员 |
| 5 | 崔 将 | 行政办事人员 |
| 6 | 潘嘉川 | 行政办事人员 |
| 7 | 向 勤 | 行政办事人员 |
| 8 | 刘晏韬 | 行政办事人员 |
| 9 | 张志强 | 行政办事人员 |
| 10 | 罗 勇 | 行政办事人员 |
| 11 | 殷 岳 | 行政办事人员 |
| 12 | 宋加生 | 行政办事人员 |
| 13 | 陈郅洋 | 行政办事人员 |
(六)社会组织、团体参加人(1名)
| 序号 | 姓 名 | 职 业 |
| 1 | 陈丽燕 | 社会团体负责人 |
(七)非居民用户代表(2人)
| 序号 | 姓 名 | 职 业 |
| 1 | 方 祥 | 企业工作者 |
| 2 | 曹林飞 | 企业工作者 |
四、听证会旁听人(1名)
| 序号 | 姓 名 | 职 业 |
| 1 | 梁立英 | 社区网格员 |
五、听证人名单(3名)
| 序号 | 姓 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1 | 周显强 | 县发改局副局长 |
| 2 | 杨旭儒 | 县发改局工作人员 |
| 3 | 张 欢 | 县发改局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