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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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小宁,职务:区长

住所:**市**区桃园路2号

被征收人:谭红胜、程细润

身份证号码:****3019******0975,****2219******206X

住址:**市**区西丽龙珠生活区平****花园8栋0601

因****花园、龙联花园房屋征收项目需要,征收人于2025年4月28日作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深南府函〔2025〕127号)(下称《征收决定书》),决定依法征收****花园、龙联花园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签约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谭红胜、程细润所有的**市**区西丽龙珠生活区平****花园8栋0601(深房地字第****404144号)位于征收范围内,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7.37平方米,房屋性质为市场商品房,房屋用途为住宅。

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政府令第342号,****政府令第342号)第四十六条及《****花园、龙联花园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谭红胜、程细润的被征收房屋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选定。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内容如下:

1.被征收房屋本体价值补偿:根据《****花园、龙联花园房屋征收项目之权利人谭红胜、程细润拥有的位于**区西丽龙珠生活区平****花园8栋0601号房地产的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编号:****],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为52,82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为人民币4,614,883元(含已经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2.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人民币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偿款为人民币87,370元。

3.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4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495元。

4.临时安置费补偿:按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的市场租金标准人民币73元/平方米﹒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9,134元。

5.置业补助:****政府令第34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因被征收房屋经评估的补偿价格低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70,000元/平方米(详见《****花园、龙联花园房屋征收项目之权利人谭红胜、程细润拥有的位于**区西丽龙珠生活区平****花园8栋0601号房地产的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编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差为人民币17,180元,价差总计人民币1,501,017元,现将该价差部分作为置业补助支付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

上述1、2、3、4、5项合计人民币6,225,899元(大写:人民币陆佰贰拾贰万伍仟捌佰玖拾玖元整)。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如下:

1.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面积: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按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1:1予以产权调换,或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1.2予以产权调换,应当回迁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4.84平方米。提供的安置房套型面积应与补偿给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型面积相近。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超过应补偿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以产权调换后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建筑面积的,差异面积部分以产权调换后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高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以市场评估价的差额结算差价。产权调换安置房源落实在《****花园、龙联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

以非商品性质住宅房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所调换房屋的产权仍受相应限制。符合相关规定的,被征收人可以补交规定差价后转为商品性质。

2.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为人民币87,370元。

3.搬迁费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给予两次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以人民币40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为人民币6,990元。

4.临时安置费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部分,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期的周转房,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为被征收房屋移交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过渡期内,按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的市场租金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人民币73元/平方米﹒月,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另外再加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3个月支付一次,即每次支付人民币19,134元。最后一期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剩余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与最后一期临时安置费一同支付。被征收人使用征收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征收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政府令第342号,自搬迁之日起按照36个月计算。因征收人责任,**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费,逾期1至3个月时按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50%,逾期4-8个月时按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70%,逾期9个月以上时按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100%。

上述2、3项及第4项的首期款合计为人民币113,494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肆佰玖拾肆元整)。

二、被征收人谭红胜、程细润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到******办事处(地址:**市**区丽山路51号,联系人:李工,电话:0755-****3361)选择补偿方式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和移交房屋手续。相应补偿费用在被征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房产证明文件、银行卡等相关付款必要资料后,按约定支付。

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补偿方式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即视为同意按照前述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由********公证处提存。

三、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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