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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昌有、代昌荣等31户。
以上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富**城规划范围内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二项以及《**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陈昌有、代昌荣等31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以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催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政府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富政复〔2025〕41号批复,责成****依法强制拆除陈昌有、代昌荣等31户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陈昌有、代昌荣等31户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公告督促以上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由其实施的违法建筑,逾期仍不拆除的,本局将于2025年9月19日后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请以上当事人在强制拆除前,自行清理存放于上述建筑物内的各类财物(或附着于建筑物上的各类设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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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