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依****事务局****办事处的确权申请,我局已按规定开展了权属调查工作,属地社区及街道已书面证明该宗地范围内无集体土地且不涉及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现将该宗地确权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宗地概况:该宗地座落于广****社区,具体四至界限见附件宗地图,面积15534.52 平方米。该宗地上房屋建于**前,**以来一直由龙居寺接收、沿用,且未作为宗教用地以外其他用途,现因寺庙建筑修缮需完善相应土地手续,明晰土地权属,拟对广****社区龙居寺所在部分地块进行确权。该宗地内部有一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龙居寺中殿,经我市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拟将该部分用地(323.96平方米)单独成宗,与本次确权宗地共用通道等公共空间,****文物所有权,文物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二、根据调查核实,****人民政府确定该宗地为 国有建设用地,并将该宗地使用权确定给龙居寺,该宗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
三、本公告期限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有关单位、个人对拟确定的该宗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异议的,可于公告期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四 、该宗地拟确定所有权、使用权经本公告,在公告期内我局未收到异议的,公告期满后我局将****人民政府确定:
1、该宗地为国有用地;
2、龙居寺为该宗地使用权人,该宗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
五、****人民政府确定所有权、使用权后,该宗地使用权人可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宗地不动产权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霞,联系电话:0838-****358,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市雁**路西四段3号****318室)
附件:龙居社区宗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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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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