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凤山生态环境局关于凤山县吉洲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西-河池-凤山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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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07-16 16:00

河 池 市

****环境局文件

河环凤审〔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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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市**县吉****公司:

你公司《关于〈****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基本情况

1.项目由来。

你公司于2014年在**县****烈村南桥头三角地块建设年产40****搅拌站项目,因**规划需要,该项目停产并重新选址搬迁,新地址选在**市****林场蓄木场,设计建设一条年产50万m3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项目选址后,你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就于2023年12月开工建设,于2024年2月开始试生产,目前项目已建成混凝土生产线(包括搅拌机组、输送带等)、2个水泥筒仓、2个粉煤灰筒仓、1栋1层的办公生活楼、各筒仓及搅拌楼布袋除尘器、厂区部分区域地面硬化等。我局先后于2024年3月29日、2025年4月3日下发整改通知,****公司停工整改并及时完善各项审批手续。你公司收到整改通知后,积极配合停工整改,主动补办环评手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且项目建设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同意受理**市**县吉****公司提交的《关于〈****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

2.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林场蓄木场,地理坐标为东经106度59分15.210秒,北纬24度32分39.260秒,建设性质为**(迁建);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和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水泥制品制造”。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搅拌站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位于**市****林场蓄木场,建设1条混凝土生产线,总产能为50万m3/a商品混凝土,项目占地面积13388.13m2。主体工程及储运工程包括4个筒仓、1座搅拌楼、1个料仓等,并配套办公生活楼、实验室、停车场等辅助工程。

项目主要环保设施及防治措施:生产线采取封闭输送带及搅拌楼整体密闭措施,搅拌粉尘及皮带输送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封闭搅拌楼内自然沉降,自搅拌楼门窗无组织排放;各筒仓顶设置布袋除尘器,筒仓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放口排放;料仓设置四周围挡及顶棚,厂区定期洒水降尘。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池(630m3)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现有与**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项目总投资1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万元。环保投资占比为3.25%。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改革局的备案证明。同****林业局、******局、水利局、****中心等主管单位同意本项目选址及开展建设的意见书。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运营期各项环保措施

该项目建设内容大部分已经完成,****建设部分,要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加强项目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废水、扬尘、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间废气主要来源于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废气、运输车辆产生尾气等废气;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分为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其中有组织排放废气为粉料筒仓粉尘,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有装卸粉尘、皮带输送粉尘、搅拌粉尘、运输道路扬尘以及食堂油烟等。

项目周边500m****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办公区等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但项目东北面70m处有林场居民敏感点。

大气污染防治要严格执行《**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施工期要加强施工场地扬尘管控,落实“三防”措施。针对主要扬尘产生环节,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的要求做好防尘、降尘措施;施工各种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各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好并验收检测合格后才能生产。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标准要求,同时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要求做好各种防治措施。平时要加强与周边敏感点居民的沟通,当大气污染影响到居民正常生活时,要及时整改。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废水主要包括砂石料加工、混凝土养护、基坑废水、机械保养及车辆冲洗等产生的废水。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搅拌机清洗废水、搅拌作业区冲洗废水、运输车辆和混凝土罐车清洗废水、初期雨水以及生活污水。混凝土搅拌用水全部进入产品中,降尘用水全部蒸发损耗,不产生废水。

1.施工期施工废水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准要求后全部用于清洗设备和厂区降尘,不能外排。工人员生活污水经简易化粪池处理后用于林地施肥等,不能外排。

2.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搅拌机清洗废水、搅拌作业区冲洗废水、运输车辆和混凝土罐车清洗废水等通过三级沉淀池处理之后回用作生产用水,不外排;项目设置雨污分流系统,雨水沟要做好硬化防渗,初期雨水经雨水沟收集后进入初期雨水池进行沉淀处理后将初期雨水池内的上清液抽入三级沉淀池再回用于生产,不能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用于林地施肥等,不能外排。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弃渣、生活垃圾等;目运营期产生的主要固体废物为沉淀池沉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试验室产生的混凝土试块、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及手套以及职工生活垃圾等。

一是施工期建筑弃渣、生活垃圾要严格按照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置,并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所有固体废物都要得到妥善的处理,减少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

二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项目产生的沉淀池沉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设计好暂存间,请及时做好收集密闭暂存,及时回用作原料,严禁外堆外排,污染环境。

三是运营期项目装载机等车辆、设备日常运行及维护、检修时会产生的废机油、废润滑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废润滑油及废机油为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及废机油为危险废物,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别,废物代码900-214-08;设备维修时产生的含油抹布及手套,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含油抹布及手套为危险废物,属于HW49“其他废物”类别,废物代码900-041-49;要设置好危废暂存间,废机油等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内,其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交通运输部令23号)、《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的要求进行临时贮存,并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做好相关处理台账。

四是运营期职工生活垃圾应设置垃圾桶进行收集,送往周边村庄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处理,不能自行采取焚烧、填埋以及抛弃至周边环境等污染严重、环境影响大的处置方式。

(五)落实好声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是各种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运营期的噪声主要是搅拌机、砂石配料机、输送带及装载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

项目东北面70m处有林场居民敏感点,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防治,尽量减少噪声污染。施工期间、运营期要优先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文明作业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进度,高噪声、高振动的施工作业宜在白天进行,车辆进出尽量少鸣笛。噪声必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要求;同时要加强与周边敏感点居民的沟通,当噪声影响到居民正常生活时,要及时整改。

(六)落实好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厂区进行地面硬化,无裸露地表,水泥、粉煤灰存放在钢制密封筒仓内,碎石、机制砂存放在地表硬化的料仓内无渗透风险;根据项目特征,沉淀池、化粪池、危废暂存间都采取硬化防渗措施,如硬化防渗层因破损引发渗漏,渗漏液将渗入土壤和地下水,对地下水、土壤环境将会产生一定影响。要严格做好防治措施,对各构筑物池底和池壁等做好严格防渗措施,重点防渗区主要为沉淀池、化粪池、危废暂存间,要严格做防腐防渗措施。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项目的危险物质为废机油,最大总储存量约0.01t,项目涉及的危险物质的储存量与其临界量的小得多,因此项目不构成重大危险源,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环境敏感地区,判定为环境风险潜势为I。

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要做好排污登记管理和日常监测。

一是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企业应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做好排污登记,合法排污;二是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848-2017)中的相关要求,制定项目监测计划,定期开展自行监测。

三、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环保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产生环境影响的,应按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生态****执法大队负责,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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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 送:**市**生态****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

****办公室 2025年7月16日印发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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