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仕彬:
我局处理向你追回社会保险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省****追回决定书》(****),内容如下:
参保人
姓名:马健生,性别:男,公民身份证号码:****2219****12231X
住址: **市白沙镇阳岭田洋****
银行账户:622********6155****,开户银行名称:****银行
当事人
姓名: 马仕彬 ,与参保人的关系是父子关系
性别:男,公民身份证号码: ****8119****192359
住址: **市白沙镇阳岭田洋****
经查,参保人 马健生 存在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下称“职工养老”)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下称“城乡居保”)待遇的情形,申请职工养老一次性待遇的时间是2024年9月27日,申请城乡居保一次性待遇的时间是2024年9月27日,重复领取的城乡居保待遇合计1380元(其中定期待遇0元,死亡一次性待遇1200元,财政补贴180元),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九条、****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4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 号)第二十三条、《******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9〕27 号)第五十条、《**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24〕17 号)第四十二条、《**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保待遇须退回。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向你发出《**省****退款通知书》,要求你于通知书送达的10天内,退回多领城乡居保待遇人民币1380元。
现根据《**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现根据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多领取的1380元城乡居保待遇退回我局下列指定账户:
账户户名:江****管理局
银行账号:944********2059515
开户银行:****银行****门市分行
附言:退**马健生养老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门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重要提示:****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县级以上****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上传至人力**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联系电话:0750-****825
联系地址:**省**市台城街道德政路58****中心三楼65-69号窗 养老保险待遇股(失业保险待遇股)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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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