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国有企业:
****政府投资小规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发包管理办法》(宁发改规〔2023〕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政府投资小规模房建市政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人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任职资格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方可执业,注册专业应为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方可执业,注册专业应为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并在注册有效期内。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在**地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
建设单位可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比对人员证书合法真实性及注册状态。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应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正式聘用的员工,其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无故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并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二、加强人员变更管理。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应保持稳定。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可在合同中约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建设单位同意,允许施工、监理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离职或执业资格证件失效的;
(三)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四)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变更后人员的任职条件(含执业资格)、类似工程业绩等资格业绩条件不低于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属于第三种情形的除外)标书代写
三、强化到岗履职检查。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实名制打卡、现场签到、影像资料等形式开展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检查。对连续请假超过5天或当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的项目负责人、总监工程师应认定为长期不在岗,连续请假超过30天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对相应人员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有关条款约定追究未到岗履职违约责任。
四、构建协同监管格局。建设单位应建立常态化监管及差异性监管机制,对不满足任职资格、人员变更、到岗履职有关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将认定事实及****住建局协助进一步处置;对工程建设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按照《****政府关于向乡镇(街道)下放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鼎政综〔2022〕91号)履行行政****住建局进一步实行行业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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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