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清港镇派出所和交警中队业务用房建设工程装修及配套工程答疑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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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中队业务用房建设工程装修及配套工程

补充公告(一)

各潜在投标人:

1、招标文件P2第3.投标人资格要求:

3.3自 2022 年 01 月 01 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类似业绩,且业绩合同中的室内装饰工程相关部分造价在750万元及以上 业绩;

修改为:

3.3自 2022 年 01 月 01 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业绩,且业绩****工程部分造价在750万元及以上 业绩(日期以竣工验收记录(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完(竣)工质量评定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时间为准,合同价以工程承包合同载明的合同金额为准);

2、招标文件P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投标文件的组成增加:标书代写

(13)投标人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a.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同时提供以下①、②项业绩材料原件扫描件且满足相应要求,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①施工合同;

②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交工验收记录或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完(竣)工质量评定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要求必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盖章,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属于初步验收、预验收材料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b.业绩时间认定标准:以竣工验收记录(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完(竣)工质量评定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时间为准。若提供的材料中未能体现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时间的,该业绩不予认可。若业绩项目分批次验收的以最迟验收的时间为准。

c.业绩金额认定标准:以施工合同载明的金额为准,若施工合同未载明项目金额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d.业绩材料中施工单位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5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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