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9日,**县2024年度第七批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684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7.784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项目)用途为:居住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项目)****社区居委会,西关社区一组,西关社区二组,韦庄社区五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社区居委会集体耕地0.0345公顷,园地0.0295公顷,林地0.5994公顷,其他农用地0.4042公顷;****社区一组集体耕地2.1632公顷,园地0.5305公顷,林地0.006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1公顷;****社区二组集体耕地0.3610公顷,林地0.50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6公顷;****社区五组集体耕地2.6333公顷,园地0.0164公顷,林地0.482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7公顷;以上合计7.7846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
| ****居委会 |
1.0676 |
**** |
91.5 |
| ****社区一组 |
2.7018 |
**** |
91.5 |
| ****社区二组 |
0.8738 |
**** |
91.5 |
| ****社区五组 |
3.1414 |
****220201 |
75 |
按照《****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25〕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25〕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十五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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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