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概况:
****中心地块位于**省**市**区幸福南路以南、德忠路以西。地块四周为闲置土地。地块宗地面积为33288平方米(约49.93亩)。地块中心地坐标为东经121.293027,北纬37.550671。本次调查地块土地权属为宫家岛村集体所有,历史作为仓储、商贸、居住等用途使用,2022年后拆迁后闲置,现状为空地。目前该地块建筑已全部拆除,处于闲置状态。地块地形南高北低。
根据《夹河幸福**规划设计土地利用规划图》,该地块用地性质主要规划为科研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的要求,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据此,为判断该地块的土壤环境污染状况,2025年5月,****委托********中心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单位在接受其委托后,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展开对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开展了调查工作。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研发中心地块勘测定界图中的用地范围。地块不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调查阶段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研发中心地块及其周边地块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污染识别,最终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主要包括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的初步采样分析调查。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本次调查地块土地权属为宫家岛村集体所有,2000年之前主要作为农用地使用,后期伴随着城镇化,陆续增加很多以仓储、商贸、居住等用途使用的构筑物及房屋,2018年,****政府启动幸福**建设。2022年后本地块拆迁后闲置,现状为空地。地块历史上潜在风险污染源可能是仓储等活动对土壤的影响。
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析,地块存在污染可能性。为更加明确地块内的污染状况及污染范围,开展初步采样调查分析活动。为进一步确定地块污染程度与污染情况,开展调查活动。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要求,本次调查监测介质为土壤和地下水。
****中心地块位于**省**市**区幸福南路以南、德忠路以西,现状为空地。地块四周为闲置土地。地块宗地面积为33288平方米(约49.93亩)。采用分区布点法和专业判断布点法在地块内布设7个土壤监测点位、4个土壤和地下水复合点位。地块外设置1个土壤和地下水复合对照点DB1,满足评价要求。
本地块所有土壤样品砷、铅、镉、铜、镍、铬、汞、氨氮、总氟化物、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其余指标均未检出。检出指标均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其中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氨氮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铬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总氟化物满足(DB13/T5216-2022)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地下水相关指标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总硬度(以CaCO3计)、钠、氨氮、锰、细菌总数、浑浊度、色度超过《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其余指标均满足Ⅳ类标准。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水审批与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烟水字[2020]78号)的文件要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批地下水取水工程”。由于本地块所在区域属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区域地下水不作为生活饮用水使用等因素,因此,本地块的地下水环境状况可以接受。
综上所述,****中心地块初步调查表明,本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满足未来用地的开发需求,无需开展下一步详细采样分析和风险评估,该地块后续可以按照目前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公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现公示该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相关内容,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
报告编制单位:****
建设单位:****
联系人:王伟
电话:189****3808
邮编:264001
征求公众意见主要事项:公众在发表意见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
意见提交具体形式:关注本项目进展的公众可通过来访、信件、电话等的方式直接与联系人联系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