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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队: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查批复的函》(辽丹边函〔2025〕124号),我局已于2025年8月21日受理。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0.49公顷。
(二)同意项目执行北方土石山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0,渣土防护率98%。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其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0.245万元。
二、该项目已完工,水土保持方案为补报方案。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加强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措施长期发挥效益,并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由你单位依据相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组织开展。你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迟铭 电话:04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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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