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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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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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局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我们始终坚持聚焦民生关切,对各类市场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全力守护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此次公布第三季度“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社****市场监管局打击市场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和工作成效。同时,这也是我们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执法工作公开透明、规范公正的重要举措。

****将继续秉持“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理念,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持续深入推进“铁拳行动”,为**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

一、********宾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于2025年5月15日收****公司的市场调查员杨某某提交的《请求书》《未授权声明》等材料。****公司投****宾馆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在其房间布置标注有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墙画、抱枕、床罩、地毯、洗漱用杯子等物品,并将含有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照片上传至“美团”“携程(含‘去哪儿’)”“抖音”等三个电子商务平台并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预订服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查处****服装店商标侵权案

2025年5月22日,消费者通过“**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服装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鞋)。******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注有相关商标等标志的七双鞋,经耐克****公司辨认并出具《鉴定证明》,鉴**论为“经我公司抽样鉴定,系****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价格,明显低于耐克****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载明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零售价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查处****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于2025年3月25日收****管理局****大队出具的《关于移交****车行销售违规产品的函》。办案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已销售且****管理局****大队扣押的电动自行车实施现场检查、对知道案件事实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销售一台改装鞍座和保险杠以及加装尾箱的涉案电动自行车。经测量,该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为63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关于“6.1.5尺寸限制: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者等于350mm”的规定。经计算,货值金额为3480元,违法所得为350.5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查处**市**区某某文化娱乐城以店堂告示作出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案

2025年4月18日,****管理局收到**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市民举报**市**区川硐某某文化娱乐城的工作人员不允许自带酒水进入,酒水被扣留在前台,走的时候可以拿走,市民认为不合理。****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的内容到现场开展检查,并将案****市场监管局处理。

经查,**市**区某某文化娱乐城于2025年4月中旬,在其经营场所入口处和前台摆放了告示牌,内容为“谢绝自带酒水食品,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以店堂告示作出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以店堂告示作出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查处铜****公司生产不合格覆盖式调温安全加热取暖器案

2024年12月16日,****监管局****监管局转来铜****公司生产的覆盖式调温安全加热取暖器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C-05-2024-0070),判**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省******粮食局仓库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经查,当事人2024年10月5日生产的TJ-1型覆盖式调温安全加热取暖器不合格,其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标准。该型产品销售定价140元/台,货值金额28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取暖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查处**市万****保养中心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全合成发动机油案

2024年10月15日,****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1542号),报告中**市万****保养中心销售的产品名称为S-8000领先全合成发动机油,经贵****检测院检验,低温动力粘度项目不符合GB 11121-2006《汽油机油》GF-3 5W-40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涉案的全合成发动机油产品是当事人2024年06月15日购进,共购进2桶,购进价格为98元/桶,销售价格270元/桶。经核算,当事人违法销售上述全合成发动机油产品货值金额为54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全合成发动机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查处**市万****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消防水带案

2024年12月17日,****收到贵****检测院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1934号),**市万****经营部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经贵****检测院检验,检验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检测结果为最小爆破压力2.3Mpa,小于技术规范规定的3.0Mpa,不符合GB6246-2011的技术要求。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违法行为。经核算,当事人违法销售上述有衬里消防水带产品货值金额为48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全合成发动机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商贸有限公司消费欺诈案

2025年1月10日,****接消费者举报:****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消费欺诈。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商贸有****公司,主要经营奢侈品交易。2024年11月17日,****商贸有限公司将卡地亚蓝气球腕表(42毫米表款,自动机芯,精钢)2019年生产款假冒2023年生产款卖给投诉举报人阳某,销售价格为23100元,进货价为22000元,违法所得11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消费欺诈的行为。依据《依据《**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查处****百货店销售无3C认证标志的产品(取暖器)案

2025年1月8日,****监管局对金滩批发市场开展室内取暖器检查,发现****百货店销售的5台麻将机取暖器、8台室内取暖器没有3C认证标志。****监管局于2025年1月10日将案****市场监管局处理。

经查,当事人购进了18台取暖器,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购进价格以平均价格计算,为8元/台,共计144元。当事人标注的销售价格平均13元/台,经核算,货值金额23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无3C认证标志的产品(取暖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监管局****家居店价格欺诈、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案

2024年10月22日,********管理局转来线索:****监管局****信访局的信访转办件,信访****家居店购买相关家具被价格欺诈事宜。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助手转发3424条“慕思双11重装开业福利 工厂经理亲临松桃 总部重磅加持 买床垫送床架+1999再送万元床架满20000送10000万人疯抢,万人疯抢 慕思护腰护脊床垫1999抢购(限量20张)全球顶级品牌芝华仕沙发4399元起 ****工厂补贴,除了震撼我们无法承诺太多! 错过等于过错!手慢无 ”广告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国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一、****监管局****酒厂生产经营不合格“荞酒”案

2024年12月19****管理局委托贵****应用中心****酒厂生产销售的“荞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甲醇检验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销售该批不合格“荞酒”共50斤,违法所得820元。

当事人上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十二、****监管局查处某某建筑****公司出具严重失实的检测结果案

2024年10月17日,****监管局接到省局关于核实电梯检测机构问题线索的工作提示,对某某建筑****公司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2024年7月1日向**奥城万像****公司****公司(黔龙御园小区)出具电梯自行检测报告2份,实际检测时间为2024年7月2日。

当事人并未对涉案电梯开展检测业务工作,便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构成了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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