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公司入河排污口等3个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许可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9月10日-2025年9月17日(5个工作日)。
电话:0838-****517、0838-****553 地址:**市松花**路8号(****三楼126号市环保局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设置许可决定的入河排污口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 序号 | 排污口名称 | 项目 性质 | 设置单位 | 论证类型 | 报告编制单位 | 基本情况 | 排污口 位置 | 排污口 类型 | 排放 方式 | 入河 方式 | 废水 排放量(m3/d) | 排放 去向 | 排放标准 | 污染物总量 |
| 1 | ****公司入河排污口 | **(已建补手续) | ****公司 | 简要分析 | ****公司 | 厂区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企业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一体式二级生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20t/d) 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中表4的一级标准后外排至厂区南侧人民渠二十五支渠,排水量为16.15m3/d。 | ****公司厂界南侧,人民渠二十五支渠右岸 | 工业企业排污口 | 间歇式排放 | 管道 | 16.5 | 二十五支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中表4的一级标准要求 | 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不超过0.533t,氨氮不超过0.08t,总磷不超过0.003t。 |
| 2 | **道泉****公司入河排污口 | 扩大 | **道泉****公司 | 论证报告 | 信****设计研究院****公司 | 项目**酱腌菜、蔬菜加工生产线2条,调味品生产线1条,设计新增自主品牌酱腌菜23000t/a,调味品3000t/a的加工能力,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量528m3/d,本次扩大后污水排放量为1401m3/d。 | **市马井镇万力路下桥涵洞处,鸭子河右岸 | 工业企业排污口 | 连续 排放 | 管道 | 1401m3/d | 鸭子河 |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浓度达《**省泡菜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833-2021)表2 中标准限值,同时结合企业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企业承诺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月均排放浓度不超过45mg/L,氨氮月均排放浓度不超过6mg/L,总磷月均排放浓度不超过0.3mg/L,总氮月均排放浓度不超过20mg/L,氯化物月均排放浓度不超过3100mg/L。 | 项目扩建后废水污染物总排放量不会突破现有入河排污口原批复总量,不新增污染物排放。 |
| 3 | ****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 扩大 | ******公司 | 论证报告 | 四****研究院 | 污水处理量由10000m3/d扩大至20000m3/d,排放标准由《****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变更为《**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 | **市**河岸边 | ****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连续 排放 | 管道 | 20000 | **河 | 总氮执行《**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园区****处理厂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设计出水水质标准加严,参照执行《**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处理厂排放标准;氟化物参照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一级标准。 | 扩大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不超过219t(相比原批复新增36.5t),氨氮不超过10.95t(减少7.3t),总磷不超过2.19t(新增0.39t),总氮不超过109.5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