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店:
根据《****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号)、《****医疗保障局****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2号)及《****保障局关于修订印发〈**市基本****药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来医保发〔2024〕17号)文件精神,现将**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条件公告如下:
一、申请机构类别
依法设立的各****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药店
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药品****药店,均可自愿申请基本****药店。
****医疗机构
取得医疗机构****诊所****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医****医疗机构可申请医**点: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医院、****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4.****中心;
5.****中心、****中心、护理院;
6.****医疗机构。
****医院****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二、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药店
1.符合医**点机构设置总体规划要求;
2.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管理部门年检合格,按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3.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并按照规定实施;
4.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5.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药品监督、价格等法律法规**策,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能确保药品质量,无假冒伪劣药品销售行为;
6.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在2年以上)、仓储设施,市级、县级、****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应分别达到80、60、4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医疗保险服务专区****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60%以上。对医保支付范围外的商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内设置非医疗保险服务专区(有“此专区不参与医保结算”标识)和非医疗保险收费系统。设置有医保政策宣传区域及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有医保服务的区域和结算窗口。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和售药窗口;
7.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非处方药品(OTC)和处方药品备药率应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需求,所缺必备药品能在两日内备齐,并能24小时为参保人员购药提供服务;
8.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9.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10.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 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11.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12.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13.店内有全区域覆盖的视频监控且具备接入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条件,并规范管理,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原始视频资料保存不应少于3个月;****保障部门调取、查看、复制、封存参保人员购药的原始视频资料。
14.符合法律法规和统筹****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
1.符合医**点机构设置总体规划要求;
2.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3.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的医师;
4.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联网直接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医务人员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药店
具备上****药店在工作日内(除法定节假日外)均可向****提出医**点申请,提交材料如下:
1.****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9.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
具****医疗机构在工作日内(除法定节假日外)均可向****提出医**点申请,提交材料如下: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需提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军出具的相关批准资料等主体资质复印件;
4.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疗保障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提供材料。填写《****药店申请表》(附件1)、《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附件2)、《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4)、《医疗机构科室构成及人员花名册》(附件5),并提供申请定点医药机构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三)工作日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四)受理地点。**县**路53号****服务中心两定管理股)
(五)受理部门。****。
(六)办理流程
1.定点申请。医药机构提出定点协议管理申请,符合受理范围的,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受理。
2.材料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充。
3.评估考核。医保****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原则上评估时间在2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的,**后评估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医药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4.对外公示。评估合格纳入拟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评估不合格,告知理由,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申请并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药机构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5.决定。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医**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材料的需进行核查,核查时间不计入业务办理时限。
6.结果反馈。医保经办机构将办理结果反馈医药机构。医药机构安装医保信息系统,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并开通医保结算服务。
五、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
****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按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医疗机构资格,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因使用假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行为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未满3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9.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附件:1.****药店申请表
2.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
3.****药店准入评估细则
4.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5.医疗机构科室构成及人员花名册
6.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评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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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