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公司:
贵企业报送的《关于请求审批**至**(滇桂界)高速公路**养护工区沥青拌合站水土保持方案的函》及《**至**(滇桂界)高速公路**养护工区沥青拌合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至**(滇桂界)高速公路**养护工区沥青拌合站
二、项目代码:****
三、项目概况
**至**(滇桂界)高速公路**养护工区沥青拌合站位于**市**县****些屯东南面,项目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用地面积约26亩,主要生产沥青混凝土,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产20万吨),主要建(构)筑物包括:仓料、拌合楼、粉罐、高架粉罐、沥青罐、重油罐、冷料仓、干燥桶、除尘器等,同时配套运输。环保、绿化等辅助工程。
项目总占地面积1.73hm2,土石挖方总量为0.56万m3(其中表土0.13万m3),填方0.56万m3(其中表土0.13万m3),无借方,无余方。
项目总投资161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538.84万元,资金来源由业主多渠道筹措解决。
项目于2024年11月开工建设,预计2025年4月完工,施工期6个月。
四、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73hm2。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定为西南岩溶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项目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7%,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为96%,林草覆盖率为10%。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区划分。
(七)基本同意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及目标、水土保持措施。
(八)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35.50万元(主体已列21.07万元,方案新增14.4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5.97万元,植物措施14.30万元,临时措施4.05万元,独立费用8.56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理费0.5万元),基本预备费0.7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9066.76元。
五、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不能随意倾倒渣土。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季度报表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六)依据《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及《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有关规定,该项目已开工,项****税务局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9066.76元。
(七)按规定接受我局监督检查。
六、按照《**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14号)的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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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