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田林县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南山片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田水复〔2025〕11号)

审批
广西-百色-田林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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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林业****基地**片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行政许可决定书(田水复〔2025〕11号)
2025-04-03 17:30

**县锦林****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请求审批**县林业****基地**片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函》及《**县林业****基地**片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县林业****基地**片区建设项目

二、项目代码:****

三、项目概况

**县林业****基地**片区建设项目位于**市**县**瑶族乡旺吉村,用地红线坐标为:北纬24°24′8.94″,东经106°5′54.87″。

本项目属**建设类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含土方平整、厂房建设、道路及桥梁、停车场、绿化工程、护堤、电线改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配套等工程。

项目建设占地面积为88.23hm2,其中永久占地 80.01hm2,临时占地0.22hm2。项目总挖方量 89.98万m3(其中普通土86.51万m3,淤泥1.26万m3,建筑垃圾0.11万m3。表土2.10万m3),总填方量89.98万m3(其中普通土86.39万m3,土壤改良1.38万m3,建筑垃圾0.11万m3,表土2.10万m3),内部综合调配 22.18万m3,无外借土方,无永久弃方。本项目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工作,涉及电力线路迁移工程,项目专项设施改(迁)建工程由**县锦林****公司负责。

项目总投资75978.99万元,其中土建投资约为53185.29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项目已于2024年7月动工建设,计划2026年7月完工,总工期为25个月。

四、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88.23hm2。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定为西南岩溶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项目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7%,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为92%,表土保护率为95%,林草植被恢复率为96%,林草覆盖率为23%。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八)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1401.24万元,其中主体已有水土保持措施投资822.16万元,包括工程措施投资392.7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229.99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99.40万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579.08万元(包括工程措施 74.18万元,植物措施13.01万元,临时措施投资257.25万元),独立费用投资为110.31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10.63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47.87万元),基本预备费为27.2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为970530.00元。

五、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不能随意倾倒渣土。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季度报表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六)依据《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及《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有关规定,该项目已开工,项目业****税务局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970530.00元。

(七)按规定接受我局监督检查。

六、按照《**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自主验收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14号)的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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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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