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雄安新区招标投标领域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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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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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雄**区招标投标领域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新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贯彻落实**省“双盲”评审有关工作要求,优化新区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决定对雄**区招标投标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经梳理,对以下12项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雄安政字〔2019〕52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工作方案》(雄安办字〔2020〕2号)

3.《**雄**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雄安公服发〔2020〕138号)

4.《**雄**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资格审核与监督办法》(雄安公服发〔2020〕169号)

5.《**雄**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雄安公服发〔2020〕170号)

6.《**雄**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雄安公服发〔2020〕172号)

7.《**雄**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投标管理办法(试 行)》(雄安公服发〔2020〕206号)

8.《**雄**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雄安公服发〔2020〕207号)

9.《**雄**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管理办法(试行)》(雄安公服发〔2020〕208号)

10.《**雄**区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过程管理办法(试行)》 (雄安公服发〔2021〕91号)

11.《关于将〈**雄**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三项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效期**2年的通知》 (雄安公服发〔2021〕103号)

12.《**雄**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雄安公服发〔2022〕84号)

二、废止日期

以上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三、后续工作依据

上述文件废止后,雄**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现行有效的制度要求执行,确保相关工作衔接顺畅、监管有序。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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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

关于清理雄**区招标投标领域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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