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10220250903025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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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5-09-10 17:25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天
资金现金
20,000元 人民币
1,188,680元 人民币

****2025-2026年度信息系统维保答疑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卷烟厂2025-2026年度信息系统维保项目的答疑内容公布如下: 提问一:招标文件第四章 “项目概况及要求” 专业能力适配要求“投标人需提供人员过往项目经验证明(如项目验收报告、用户评价函)或技术能力测试报告(需包含硬件维护、系统配置等实操考核内容)”;资质文件提交“需提供驻场人员以下资料,逐页加盖投标人公章: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网络工程师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等);人员简历(含教育背景、工作经历、项目经验);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如培训证书、技术考核成绩单)”;团队组织架构“驻场团队负责人1名,具备4年以上同类项目管理经验,并在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者驻场团队负责人或类似角色(需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含合同金额、项目内容、任职角色页)及合同方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需加盖合同方公章))”。 以上各种要求不仅高而且繁杂,明显排斥中小微企业,有失公**则。按照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第A-21条款,只要不满足上述任意一条即作否决标处理,实质上就是限制中小微企业的门槛。国家相关部门和行业内对技术人员和项目负责人都有相关认证(如工信部和人社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PMP认证以及ITSS认证等),不采用这些公认的认证资格为考量依据实在难以想象招标方意欲何为,强烈要求取消这些纷繁复杂的不合理要求,还中小微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技术部份评分标准”全部为“运维服务方案”,共有9分的分值。对运维服务方案的评审打分实质上是一种主观评分,主观评分的分值高达9分是极不合理的。要求在“技术部份评分标准”中降低主观评分的分值,增加客观评分的份额。 标书代写

答:(1)结合项目情况优化第四章“项目概况及要求”相关内容。

(2)本评标办法是围绕本项目的要求进行开展的,技术部分评审分值不作调整,适当优化技术部分评审标准内容。

(3)以上优化内容详见后续补遗文件。

提问二:该项目看似评审标准较单一,实则技术门槛全藏在第四章项目概况及要求中,全是坑!既要又要还要......证明材料既啰嗦又复杂。

答:结合项目情况优化第四章“项目概况及要求”相关内容,详见后续补遗文件。

提问三:质疑项一:招标文件第四章 项目概况及要求 二、项目要求 (一)维保团队 2、驻场团队资质与管理规范 (3)团队管理与保密义务 ①团队组织架构 中“驻场团队负责人1名,具备4年以上同类项目管理经验,并在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者驻场团队负责人或类似角色(需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含合同金额、项目内容、任职角色页)及合同方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需加盖合同方公章)),负责团队内部职责分工与绩效考核;”(详见招标文件43页)。

上述要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和《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且财库【2025】14号文《财政部、**部 ****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的第一类违法违规行为就是“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且渝财规【2022】4号文《****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 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可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简化。简化后,供应商只需以书面形式提供规定格式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综上,

(1)此项驻场团队负责人要求具备4年以上同类项目管理经验,提供合同关键页及合同相关方出具的验收报告;此属于变相设置供应商经营年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排斥潜在投标人,为不合理条件。并且多年项目管理经验的证明不应该采用项目合同和验收报告来判定(验收报告的核心是 “项目有明确交付成果(如软件系统、硬件部署方案)”,需按里程碑 / 终期验收;而驻场运维是 “持续性服务”,服务成果是 “IT 系统稳定运行、故障及时解决”,无固定 “交付物”,仅需按合同约定的 “服务级别(SLA)” 考核(如故障响应时间、解决率),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 “验收” 环节,故无验收报告。),而是应该用项目管理人员具有相关认证证书来决定(如: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或PMP证书或ITSS应用经理培训合格证书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管理经验证明材料的设置,属于设置的技术条件和合同履行无关。因此,建议取消此项人员要求。并按照渝财规【2022】4号文的相关规定,简化为供应商自主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或调整为驻场团队负责人具有多年同类项目管理经验,并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PMP或ITSS应用经理培训合格证书等相关证明。

答:结合项目情况优化第四章“项目概况及要求”相关内容,详见后续补遗文件。

以上答疑内容各潜在投标人在**市公共**交易网(**区)自行查阅并下载;无论查阅或下载与否,均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投标过程和全部内容;本答疑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次答疑内容为准。请及时关注本项目后续补遗文件。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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