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公司:
贵司报****设计研究院****公司编制的《2.5亿平方米高耐温聚酰亚胺锂电池隔膜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 报告表 )及相关文件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开发区〔2024〕178号)、《关于江****公司高耐温聚酰亚胺锂电池隔膜产业化项目的认定意见》、排水方案审批意见书(YJS2025-006S)、技术评估意见(**湾评估〔2025〕22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报告表》结论等,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建设。
本项目位于荆邑北路以东、腾飞路以南,拟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0万。新征用地64亩,新增建筑面积约32000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2.5亿平方米高耐温聚酰亚胺锂离子电池隔膜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严格按照环评所述内容执行,不得擅自改变。产品方案、主要原辅料和主要生产设备须与报告表中表2.2-1、2.5-1、2.6-1一致。
二、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的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取提升工艺水平、优化装备参数和加强现场管理等扎实有效的环境管理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建设单位通过采用密闭设备和密闭空间内操作,液态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粉状物料设置局部气体收集控制,危废包装桶或包装袋密封储存并采用整体抽风,物料包装桶均密封储存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投料合成废气和固化成型废气经 高沸石分子筛吸附-脱附冷凝+二级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处理废气经 三级水喷淋-除雾 装置预处理后与储罐呼吸废气、危废仓库废气混合至 二级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上述废气混合后一并通过21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DA001)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浓度限值,颗粒物、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
2.按照 雨污分流、清污分流 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管网建设。厂区设置1个雨水排口,2个污水排口(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分别接管),本项目纯水制备浓水回用于设备及地面清洗,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水经厂内预处理(处理工艺为 二级混凝沉淀 ,设计处理能力20m3/d)后与初期雨水一并接****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接管****处理厂集中处理。生产废水接管标准执****处理厂接管要求;生活污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要求。
3.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生产设施要选用技术先进、低噪声机械设备,厂区合理布局,主要噪声源必须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按照 **化、减量化、无害化 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5.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生产车间、危废仓库、污水处理装置、原料储罐、固废储罐、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所在区域的防腐防渗处理,做好各防渗区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加强现场巡查,及时修复破损沉降地面,确保防腐防渗层的功能性和完整性。
6.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要求记录一般固废的产生、贮存、处置等信息。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2016年第7号公告)要求记录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产生、贮存、处置等信息。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
7.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和《**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苏环发〔2022〕5号)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雨水排口设置切断阀门,按监测计划开展监测。
8.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定期组织演练;设置事故应急池,储备事故应急器材和物资。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管理责任制度。
9.项目建成达产后,须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要求。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 大气 | 颗粒物 | VOCs | 氟化物 | |||||
| 有组织 | 0 | 1.543 | 0 | |||||
| 无组织 | 0.006 | 3.804 | 0.005 | |||||
| 合计 | 0.006 | 5.347 | 0.005 | |||||
| 水 | 水量 | COD | SS | NH3-N | TN | TP | 氟化物 | |
| 生产废水 | 全厂接管量 | 5804 | 0.465 | 0.192 | 0 | 0.095 | 0 | 0.009 |
| 全厂外排量 | 0.232 | 0.058 | 0 | 0.058 | 0 | 0.009 | ||
| 生活污水 | 全厂接管量 | 9072 | 3.084 | 3.629 | 0.296 | 0.406 | 0.039 | 0 |
| 全厂外排量 | 0.363 | 0.091 | 0.027 | 0.091 | 0.003 | 0 | ||
三、项目建设和营运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由******执法局****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手续。严格执行环保 三同时 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运。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仅从环保角度作出审查意见,其他要求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审批。
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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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