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0102/2025-00005 | 发布机构 | ****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5-01-10 |
| 文 号 | 淮发改投资〔2025〕5号 | 主 题 | 重大项目 | 体 裁 |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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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处理厂-网-站一体化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减少片区河流的污染,保护区域环境,****处理厂-网-站一体化项目建议书(项目代码:****)。
二、项目建设地址:**区辽河路以北,韩侯大道以东,淮连三干渠以西,污水处理厂拟占地 19200平方米,尾水湿地拟占地 21000平方米。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拟建 2.0万立方米/****处理厂1座,配套建设淮三路、辽河路、袁南中心路、袁东路等 DN500-DN600污水主管道合计约 6公里,****泵站 2座,****水厂北侧及西侧用地建设尾水湿地 21000平方米。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承受能力确认函》(淮财发〔2024〕261号)文件执行,计划总投资约 16911万元,资金来源为向上争取资金、专项债及区级配套,严禁以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金,****政府债务风险。
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在满足《****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所列新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应符合住建、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安全、地震、消防、防雷、节能、节水、海绵城市、社会稳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并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和意见落实各项举措。
项目单位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结合各地实际贯彻落实的通知》(苏发改区域发〔2022〕933号),落实以工代赈和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就业相关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保障企业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拨付。
本批复仅作为项目单位开展工作的依据,不得作为征收及拆迁的依据。请据此批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未经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程序,不得开工建设。本批复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依法开工的批复继续有效;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满 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批文自动失效,国家、省对项目延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