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公告)香港城市大学(东莞)项目二期招标答疑(二)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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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期
****(**)项目二期
A01-124********9028823-****0828-067454-1
其他
公告内容

****(**)项目二期招标答疑(二)

(招标编号:****)

疑问1(问题编号:WTBH815722):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号条款中明确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事实与理由:1、法律依据不足:《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该条款赋予了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竞争的权利。贵方一概禁止联合体投标,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2、在2021年12月21****住建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建设局、****运输局、****水务局关于探索试点联合体投标工作的通知(东建市〔2021〕11号)》文件中明确说明: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和《****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21〕1号)文件要求,积极探索联合体投标试点工作,促进企业优质配置和地缘**交流融合,开展优势技术和服务能力互补**,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我市培优扶强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我市建筑行业,并且强调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探索联合体管理模式。本项目技术复杂、规模较大、需多专业协同;单一投标人可能难以完全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所有资质和能力。允许联合体投标有助于整合**优势,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竞争充分性。禁止联合体投标实质上排斥了众多具备部分资质和能力、希望通过联合方式参与竞争的优秀企业,限制了有效竞争。该规定未说明任何合理理由,直接剥夺了投标人通过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郑重请求贵方对“不允许联合体投标”规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修改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

答: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仅有1个资质,不接受联合体的规定不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疑问2(问题编号:WTBH489988):(1)本项目工期节点3#楼装修大面完成具体移交校方开办条件时间为2027年6月30日,竣工验收完成时间也为2027年6月30日,竣工时间是否可以往后调整一下。(2)本项目未拆除厂房未提供物探图,请问红线内厂房地下基础为什么形式(3)本项目工期计划是否可以采用A3加长版的版面。(4)能否提供本项目临水临电接驳点(5)本项目红线内厂房在进场前是否能拆除完毕(6)本项目各批次样板施工是否有完成时间要求(7)是否能够提供临建场地位置(8)本项目外墙是否抹灰,未见具体外墙做法表。

答:(1)本项目工期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暂无相关资料,请各投标人综合考虑。

(3)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版面未作具体要求,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标书代写

(4)投标人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自行考虑。

(5)场地移交以开工令为准。

(6)按招标文件执行。

(7)不提供。

(8)按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执行。

日期:2025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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