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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
| ****政府 | 成文日期:||
| 南环审〔2025〕18号 | 有效性:有效 | |
| 2025-09-11 | 废止时间:暂无 | |
| 关于****年加工8000吨智能物流装备高新环保非电解锌铬酸盐涂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
**达****公司:
《**达****公司年加工8000吨智能物流装备高新环保非电解锌铬酸盐涂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查,本项目选****工业园区范围内,不符合《****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中工****园区的要求。鉴此,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批准你单位提交的《报告表》。
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如工程确需建设,应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表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我局审批。
三、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23MAEJAMFT70)
2025年9月1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