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发布的一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50512-JD-5-33,****超市销售的尖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250512-JD-5-33,发现该批次尖椒已经销售完毕。经查,当事人是于2025年5月12日从****菜市场路边流动商贩处以2.1元/斤的价格购进了尖椒20斤,共计42元,没有进货凭证也没建立进货台账。超市销售价是2.5 元/斤,6.08斤用于检验及备样,实际销售了约14斤,售价共35元,货值总计50元。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截止到2025年6月27日未收到退回的食品,也未收到涉及尖椒的相关投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
****超市采购食品没有履行进货查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文件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超市销售检验不合格尖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责令食品经营者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文件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超市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望市监处罚〔2025〕4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超市对此事件非常重视,组织采购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有关采购食品的规定,并保证在以后的采购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保证所采购的食品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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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