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不合格食品(**黄焖鸡)涉及我县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公司生产食品的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黄焖鸡基本信息表
| 抽样编号 | **** | 样品名称 | **黄焖鸡 |
| 生产日期 | 2025-05-07 | 型号规格 | 260g/袋 |
| 标称生产企业 | ******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公司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菌落总数 | 检验机构 | ******研究院 |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5年6月19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5年6月23日 |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6月23日,****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食品(**黄焖鸡)10盒(40袋),在收到检验报告前用于抽检的2盒(8袋)、售出2盒(8袋)、其余6盒(24袋)已扣押封存。经排查,该生产企业生产的**黄焖鸡不合格原因可能是:1.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不严;2.包装容器消毒不到位。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生产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并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食品(**黄焖鸡)10盒(40袋),在收到检验报告前用于抽检的2盒(8袋)、售出2盒(8袋)、其余6盒(24袋)已扣押封存。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黄焖鸡)虽然被检出不合格,在知道不合格结论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积极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由于违法所得难以核实,不予追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同批次黄焖鸡6盒;
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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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