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食荚豌豆)涉及我县1家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县杉阳镇集贸市场 刘**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基本信息如下:
不合格食荚豌豆基本信息表
| 抽样编号 | **** | 样品名称 | 食荚豌豆 |
| 生产日期 | 2025-05-20 | 型号规格 |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县杉阳镇集贸市场 刘**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吡唑醚菌酯 烯酰吗啉 | 检验机构 | 大****检测院 |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5年6月18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5年6月21日 |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6月26日,****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检查发现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农产品(食荚豌豆)10公斤,除用于抽检的4公斤外,剩余6公斤已全部在流通环节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该经营户销售的食荚豌豆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由于种植者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
三、 核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并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食用农产品(食荚豌豆)10公斤,除用于抽检的4公斤外,剩余6公斤已全部在流通环节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系首次违法;且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责任;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销售农产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危害。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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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