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淮安市淮阴区东城污水处理厂项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审批
江苏-淮安-淮阴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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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9-11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9-11 失效日期
名 称 ****同意设置******处理厂项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同意设置******处理厂项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光大****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9月5日向我局提出****处理厂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处理厂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如下:


入河排污口类型

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其他参照上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_______________

入河排污口名称

******处理厂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编码


设置类型

新设 改设 扩大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责任主体名称:光大****公司

详细地址

**省**市**区新渡口街道盐河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800MA204HKB6C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行业类别

4620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0800MA204HKB6C001U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省******处理厂厂区沿盐河路向东约0.6km处夏码大沟东岸

排入水体名称:夏码大沟

所在流域:淮河流域

经度(十进制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CGCS2000坐标系):119.038889°

纬度(十进制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CGCS2000坐标系):33.636944°

污水排放方式

连续

间歇

入河

方式

明渠 管道

泵站 涵闸

箱涵 其他:_______

是否共用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圆形截面:d= m,S= m2

方形截面:L×B=1.82m×2.05m,S=3.73m2

其他形状截面:S= m2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污染物种类

排放浓度(mg/L)

全年

特殊时段(__月至__月)

污水排放量(万t/a)

污染物排放量(t/a)

污水日排放量(t/d)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入河排污口合计(单一责任主体只需记载此项)

COD

50

2555

1277.50



NH3-N

5

127.75


TP

0.5

12.78


SS

10

255.50


TN

15

383.25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1386标准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名称、编码、类型、受纳水体名称、排放要求、责任主体及详细地址、管理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应以标识牌/二维码/显示屏 / 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该入河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市****建设局应当按照排污单位有关要求,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杜绝事故排放,禁止将超标污水排入水体。当发生环境事故或下游敏感目标水环境质量恶化,可能达不到水质目标要求时,应服从和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限制排污等要求。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使用过程中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

****处理厂日常运行管理,严控接管和尾水排放水质标准,做到排放尾水的污染物浓度、总量均达标。

(二)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HJ1387—2024)相关要求规范建设入河排污口,加强接管污水、排放尾水以及排污口附近水域水质监测,按规**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制定和优化夏码大沟闸调度管控方案,原则上非汛期夏码大沟闸门保持关闭,汛期进行科学精准调度。

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仅排放放射性物质的入河排污口需要记载):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处理厂处理规模为10万t/d,再生水回用率不低于处理量的30%,排污口实际排放量不超过处理量的70%。污水处理厂现状出水水质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根据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处理厂新一轮提标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城〔2023〕557号),****处理厂应于2026年3月28日前完成提标改造,排放标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C标准。

(二)在满足污染排放要求基础上,应符合相关部门对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问题的保护措施要求。

(三)入河排污口建成后应履行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每年2月1日前,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情况和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水质监测报表。该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如项目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的,入河废污水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较本批复增多的,或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未实施的,应重新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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