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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325MAE9TTQ62J | 建设单位法人:姜兰兰 |
| 张玉旋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 |
| **东蒙镇武家汇西470m |
| ****年产1.5万吨饲料用油脂、2.2万吨油渣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15-谷物磨制;饲料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329-C1329-其他饲料加工 |
| 建设地点: | ****市** **东蒙镇武家汇西470m |
| 经度:118.00544 纬度: 35.3571 | ****机关:临****服务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2-26 |
| 费审批环境〔2025〕1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325MAE9TTQ62J001W |
| 2025-07-2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900 |
| 72 | 运营单位名称:**** |
| ****1325MAE9TTQ62J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325MAE9TTQ62J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329MA3EPRLL08 | 竣工时间:2025-06-01 |
| 2025-06-03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6-10 |
| 2025-08-1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1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lyhbysw.com/gsgg/245********546.htm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1.5万吨饲料用油脂、2.2万吨油渣,绞肉机2台、熔炼锅6台、油渣分离机2台、冷凝水暂存罐6台、成品油箱2座、过滤机2台、螺旋榨油机4台及其配套设施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7500吨饲料用油脂、1.1万吨油渣,绞肉机1台、负压熔炼锅3台、油渣分离机1台、冷凝水暂存罐3台、油箱2座、过滤机1台、螺旋榨油机2台等 |
| 分期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搅碎-负压熔炼-油渣分离-压榨/过滤 | 实际建设情况:搅碎-负压熔炼-油渣分离-压榨/过滤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二、该项目须符合当地的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进行建设。 在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中,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满足环保管理要求。禁止其他非许可生产工序、设备、原料的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东蒙镇总体规划要求,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如下: 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项目在熔炼、过滤、压榨工序处设置集气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冷凝+水喷淋塔+静电除油+生物除臭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验收监测结果表明:油烟颗粒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非重点行业”标准要求;有组织排放的NH3、H2S、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 天然气导热油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SO2、NOx、烟气林格曼黑度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一般控制区标准要求。 (2)无组织废气 项目无组织废气采取车间强制通风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验收监测结果表明:项目VOCs厂界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中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的NH3、H2S厂界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2、废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抽运,不外排;生****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补水、地面清洗用水、水喷淋塔补水及厂区洒水用水,不外排;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3、噪声监测结果 项目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位置,并针对噪声源位置和噪声的特点分别采用减振、隔声等措施,同时加强设备的维护。项目厂界昼间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处置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原料废包装袋、药剂废包装、隔油池收集的废油、静电除油装置捕集的废油、污泥。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导热油、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原料废包装袋、药剂废包装****回收站,隔油池收集的废油、静电除油装置捕集的废油、****肥厂;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导热油、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暂存危废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和处置方案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要求,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满足环保管理要求。 |
| 由于项目分期建设,排气筒数量减少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三、你单位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申领排污许可证及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自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生态环境局**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实际满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调试运行稳定后,按照环保要求,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做好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本项目已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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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86 | 0 | 0 | 0 | 0.086 | 0.08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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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冷凝+水喷淋塔+静电除油+生物除臭装置处理熔炼、过滤、压榨工序产生的恶臭废气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冷凝+水喷淋塔+静电除油+生物除臭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经现场实际监测,实际处理后废气量为2890m3/h,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1kg/h,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2.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36kg/h,NH3最大排放浓度为4.14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2kg/h,H2S最大排放浓度为0.0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1.73×10-4kg/h,臭气浓度最大值为416(无量纲) |
| 1 | 噪声治理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实际选用了低噪音设备,合理布置了主要声源的位置,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设备和风机等主要声源采取了减振、隔声措施。 |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各厂界昼间噪声值在55~58.3dB(A)之间 |
| 1 | 一般固废贮存及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原料废包装袋、药剂废包装****回收站,隔油池收集的废油、静电除油装置捕集的废油、****肥厂;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导热油、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暂存危废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和处置方案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要求,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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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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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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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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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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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