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456号】

审批
广东-阳江-阳东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1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9-10 17:30
-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中广核新能源****公司:

你单位关于中广****风电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中广****风电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关于中广****风电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

2025年9月10日


附件:

****关于中广****风电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场址位于**省****鹏岛南侧海域。本项目共建设风机58座、海上升压站和无功补偿站各1座、通过2回500千伏海底电缆输送到登陆点,海底电缆长约90千米。海缆路由自北向南依次穿越寿长东航道、北漭航道、**航道、漭洲岛北航道、漭洲岛南航道、围阳航道。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等规范,工程所处海域宽阔,海床较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相关文件及资料,工程所穿越的寿长东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1000吨级;北漭航道、**航道、漭洲岛北航道、漭洲岛南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均为3000吨级;围阳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10万吨级。《中广****风电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寿长东航道通航代表船型选用1000吨级杂货船(85.0米×12.3米×4.3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北漭航道、**航道、漭洲岛北航道、漭洲岛南航道通航代表船型均选用3000吨级杂货船(108.0米×16.0米×5.9米);围阳航道通航代表船型选用10万吨级油船(246.0米×43.0米×14.8米);代表船型选用均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航道处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采用-1.1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风电场平面布置

《航评报告》提出:****风电场距离围阳航道最近距离约15千米,根据《航评报告》关于风电场址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风电场址布置对海床变化和水流影响较小,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四)海缆埋设方案

穿越寿长东航道海缆在控制埋设宽度(3倍航道有效宽度投影长度,下同)500米范围内,设计顶部埋深不小于5.0米,海缆管顶标高不高于-10.6米。

穿越北漭航道、**航道、漭洲岛北航道、漭洲岛南航道海缆在控制埋设宽度600米范围内,设计顶部埋深均不小于5.0米,海缆管顶标高分别不高于-13.0米、-13.3米、-18.6米、-20.4米。

穿越围阳航道海缆在控制埋设宽度1600米范围内,设计顶部埋深不小于5.0米,海缆管顶标高不高于-22.4米。

上述海缆埋设满足通航需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风电项目及其他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海缆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并加强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