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学院2025-2026年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7-2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昌盛大街108号瑞泰澜庭一号楼一单元701
被投诉人 1 :****学院
地址:****开发区文博路793号
被投诉人 2 :****交易中心
地址:****广场路350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学院2025-2026年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结果的****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8月21日受理。经审查: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230万元。被投诉人2受被投诉人1委托,于2025年7月23****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经更正后于8月13日9:30开标,共有******公司、******公司(联合体)、******公司等15家供应商投标。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委员会审查,无效响应供应商为3家,其中投诉人******公司由于未提供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特定资格证书,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其投标无效,投诉人对此没有提出质疑。****委员会评审,******公司、******公司(联合体)90.22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8月13日,被投诉人2****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及第十一条第一款“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规定,本案中,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属于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有效供应商。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但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对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依法提出质疑、投诉。如果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故本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关于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本机关已经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将同时函告。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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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11日
附件信息:
嘉政采投〔2025〕9号.pdf (136.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