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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2023、2024年连续两年未以任何****机关年检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
因无法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拟撤销登记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机关提出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联系地址:**县**镇公园路1号,2号楼三楼302办公室
联系方式:0731-****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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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