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文件编号 | 泰发改公管〔2025〕26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改革局、司法局,各功能区经发部、司法分局,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70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泰发改公管〔2025〕176号)精神,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25〕619号)要求,现就清理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对截至2025年7月31日现行有效的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排查,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
二、任务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功能区、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对清理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清理,确保全覆盖、不遗漏。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负责本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清理规范的牵头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对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汇总;各县(市、区)、功能区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区域范围内本系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的清理规范工作;市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和指导本系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的清理规范工作,负责本部门招标投标规定的清理,汇总和审查本系统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清理。10月15日前,各县(市、区)、功能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分别对照通知要求,在《**省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版)》和2023年公布的全省公共**交易领域制度规则清理结果基础上,组织对清理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逐一进行排查,确定需要清理的文件清单,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等清理意见,按程序和权限作出处理。
(二)汇总报送。10月24日前,各县(市、区)、功能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清理情况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梳理研判后,填写《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清理台账》(附件1),形成清理结果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汇总全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结果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目录清单,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
四、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功能区、市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准确把握清理重点,****组织部署,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避免边清边增。
请各县(市、区)、功能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填写清理工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联系方式(附件2),于9月1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高金溢,****526,fgwggb@ta.****.cn。
附件:
**** ****司法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