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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省**市**县**镇凉水井村,建设单位已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其****对《2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副产18万吨/年硫酸铵项目》中建成部分(暨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副产4.5万吨/年硫酸铵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验收组成员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等要求,对照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环评批复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现场监测及调查,本项目已按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规要求,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措施满足设计方案及审批部门审批要求,不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提出的“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等九种情况。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噪声、废气实现达标排放,废水处理后全部回用,固体废物处置合理,环保设施基本能达到预期效果,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小。建议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现项目已通过验收,公示内容《****2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副产18万吨/年硫酸铵项目(已建成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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