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南[2025]330701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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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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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南[2025]****01046号)

以下巴永健、应翔等五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局****开发区******局****支队****大队)(联系人: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市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分局

特此公告

2025年09月11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巴永健

****211952****3319

2025年07月10日12时10分,巴永健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市**西路578号开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巴永健负事故同等责任,发生轻微事故后在事故现场等待调查并如实供述,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身份证照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铭牌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信息、查验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2

应翔

****811992****0515

2025年07月31日10时55分,应翔驾驶浙G2GJ8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省**市婺**秋滨街道双溪西路与秋涛北街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6885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3

施建源

****211987****7110

2025年07月31日16时22分,施建源驾驶浙G0KA61号小型轿车,在**市秋涛街与宾虹西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6781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4

郑志雄

****811995****6413

2025年07月31日18时00分,郑志雄驾驶浙H5DY99号小型普通客车,****开发区汤溪镇白汤下线与纵一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郑志雄两年内有一次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被处罚记录。

**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201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查询记录结果单、情况说明、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5

余康

****032003****141X

2025年08月02日07时29分,余康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尾悬挂浙FB5Y76号牌),****开发区****公司路段处,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号牌为浙FB5Y76)的违法行为。余康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3306)、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查验记录、协查函、******厅****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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