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09-11 |
******公司: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偿还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职工韩广美(身份证号码:370********0110846)于2019年11月23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利人工认字〔2020〕30号。
因你单位未依法为韩广美缴纳工伤保险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调解结果,****已向其家属孙**、王殿忠、王朋真先行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829774元(大写:捌拾贰万玖仟柒佰柒拾肆元)。
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保障部令第15号)第十三、十四条规定,****向你单位发出偿还告知书,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偿还工伤保险基****银行账户。
收款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银行**县支行
银行账号:100********0010001
附 言:偿还韩广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
逾期不偿还的,将依法按程序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将由你单位承担。并依法根****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保障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至人力**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联系。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46-****007
联系地址:**县大桥路30号
****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