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批〔2025〕44号
**荷丰****公司:
你公司递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市**区奇石乡**村等4个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水**论证表(B)》(以下简称《论证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已审定的《论证表》,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市**区奇石乡**村等4个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位于**市**区奇石乡奇石村,主要作物品种为水稻。取水水源为马来河水(取水口坐标东经109°40′26″,北纬23°18′22″)。供水范围为项目区地块 HG-08 和地块 HG-09,土地整治面积 7.3909 h㎡(110.8635 亩),设计灌溉面积 7.3909h㎡(110.8635 亩),项目申请取水量为9.73万m3/年,用水保证率85%。项目取水满足**区最严格水**管理控制指标要求,取水水量可靠。同意该项目在**市**区奇石乡奇石村取水。
二、该项目主要用于农业灌溉用水,参照**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导则》(DB45/T952-2013),灌溉定额应根据当地灌溉试验资料确定,结合项目区地形、土壤、作物需水特点等,根据试验资料,设计典型年项目区综合净灌溉定额为625m3/亩,灌溉水利用系数为 0.7125,综合毛灌溉定额为 877.19 m3/亩,符合**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导则》(DB45/T952-2013)的要求。取用水合理,同意该项目年取水量为9.73万m3。
三、该项目无退水,主要为田间蒸发及下渗。
四、该项目取水对区域水**总量、河流水文情势、水域纳污能力、水生态的影响及其他用水户影响较小。项目节水潜力挖掘和节水措施基本合理。你单位应落实《论证表》提出的各项水**节约管理和保护措施。
五、该项目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装符合技术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三个月内,需将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书面报送我局,并申请取水工程设施核验,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或水权证)后方可正式取水。建设取水工程期为两年。如果两年内没有建设取水,过时取水必须重新论证。
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请你单位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政府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规定,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监督管理,加强取用水管理,做好取水台账,于每年12月底前向我局报送当年取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取水计划。下次延续取水申请,请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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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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