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公司:
你公司提供的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风电场项目取水点位于**县**瑶族乡那帮村那合屯,地理位置为东经106°4′2.2″,,北纬24°33′13.6″,取水口设置基本合理,****公司在**县**瑶族乡那帮村那合屯附近打井取水。
二、根据《建设项目水**论证表(A)》分析,日最大取水量73.47m3 /d,日均取水量73.47m3 /d,年用水量为18000m3,取水流量0.001m3/s。项目水源地地下水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质。因此,水量、水质均可满足取水要求。
三、你公司预测用水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用水定额标准,取用水合理。****公司年取水量18000m3。
四、根据项目取、退水影响分析,取水和退水均不会对第三者造成影响,你公司应落实《建设项目水**论证表(A)》提出的各项水**节水保护措施。
五、由你公司自行安装水表,应定期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当服从我局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六、根****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明确我区水**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规〔2024〕9号)文件精神,你公司需按季度向县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水**税,一般取用地下水按0.2元/m3收取水**税。
七、请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我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正式核发取水许可证。
八、取水申请批准后1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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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