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内容:
(1)地块基本情况
**市港城**侧、领港路东侧、创业**侧地块位于**市**港区港城**侧、领港路东侧、创业**侧,**盛港路(规划道路),南至港城路,西至领港路(规划道路),北至创业路,总调查面积为107722平方米,中心桩号为东经121.170468°,北纬30.687384°。本地块现状为待开发空地,根据《**市**港镇073-PH-DS-04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07居住用地(0701城镇住宅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七条规定,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属于甲类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属于用途变更地块,原用途为农用地,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受****委托,承担了**市港城**侧、领港路东侧、创业**侧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资料分析
****生态环境厅、******厅文件《**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十五条:属于甲类地块且原始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
本地块属于农用地,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土壤快筛筛查,对照浙环发〔2024〕47号文第十五条,判断本地块满足无需开展后续调查的条件,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地块可作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
(3)调查结论
经过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市港城**侧、领港路东侧、创业**侧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符合第一类用地要求,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徐工 135****1679
公示时间:2025年9月11日-2025年10月11日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省/**市/**市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