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鹿寨县菊菊小吃店)

审批
广西-柳州-鹿寨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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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小吃店)

发布日期:2025-09-09 17:25

根据****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小吃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3日,**壮族自治区**市****委托********小吃店当日销售的发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年6月1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P****06803)显示:经对“发糕”抽样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 《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鉴于其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其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继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和《**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学习,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继续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发糕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厂家违规使用添加剂,导致发糕出现铝残留量超标的情况。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对《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和《**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学习,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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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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