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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司许决〔2025〕08103号
陈美华:
根据《中华人民**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审核,决定如下:准予陈美华执****总局****税务局****总局****税务局。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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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