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审核,决定如下:准予王**重新公职律师执业。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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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