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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村委会海头大垌,面积为34575.10平方米,原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4年4月9日。后因**东路路径穿过宗地,我局与你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变更面积为29961.3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21年11月29日。
上述宗地存在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出让合同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 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文号 **自然资(闲)调〔2025〕7号 )。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 因政府原因 ,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我局联系人: 杨女士 联系电话:0668-****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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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