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查**市云锦一品房地产开发项目节能报告的报告》(黔市发改呈〔2025〕55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年综合能耗当量值控制在1081.62吨标准煤以下、等价值控制在2265.01吨标准煤以下,电力、天然气、太阳能、新水年消耗总量分别控制在659.14万千瓦时、19.74万立方米、2.86万千瓦时、14.74万吨以下。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阶段,要进一步提高能效水平,必须选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或节能评价值的重点用能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用能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
(三)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加强用能管理和设备保养,积极开展各项能耗指标与省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率。
四、建设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主动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积极购买绿电绿证,逐步提高绿电使用比例,降低化石能源消费,切实落实节能降碳主体责任。
五、****改革局应及时报告项目节能有关重大事项。积极鼓励建设单位制定绿电消纳利用承诺及相关配套措施,必要时提出审计或诊断建议。对建成投产后实际能效水平未达到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同时通过购买绿电绿证等方式化解影响。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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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