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市黑山头洪刚商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审批
内蒙古-呼伦贝尔-额尔古纳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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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额尔****商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8-21 发布日期: 2025-08-27
额尔****商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发布时间:2025-08-27 15:3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额市监价当罚〔2025〕2号

额尔****商店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1.罚款贰佰元整


**** 2025年8月21日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额市监 价当罚〔 2025〕 2 号

当事人: 额尔****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784MA0N******

住所(住址): **市**头老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田**

身份证件号码: 152****97708******

联系电话: 15049******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刘** ,执法证号:05030******

执法人员: 杨** ,执法证号:05030******

****宾馆内房间价格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贰佰元整(¥200.00)。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银行**市支行(账号:060********21961577)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印 章)

2025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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